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