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接受咨询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未经接受咨询者同意,不得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实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接受咨询者身份的有关信息;
(三)发现接受咨询者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及时通知其近亲属;
(四)发现接受咨询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机构的执业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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