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一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完好、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其配套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