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禁止燃油助力车通行。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本市其他区、县(市)需要对第二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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