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九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九条 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经检测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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