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一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一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四)符合本市机动车登记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