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三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三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本市禁止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辆、四轮车辆,不得以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名义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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