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 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合格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辆、四轮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每名下肢残疾人只能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障且上肢功能正常,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三)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发动机排量不得大于五十毫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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