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 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不予登记或者禁止通行的告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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