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八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并保持车辆号牌端正、清晰、完整。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架编码;
(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架编码;
(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