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会勘制度。对下列交通事故发生点、段,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点、段道路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并落实相关单位及时排除道路不良技术状态:
(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点、段;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事故的点、段;
(三)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事故,且发生二次人员重伤事故的点、段;
(四)一年内发生五次以上人员重伤事故的点、段。
经会勘、整治,一年内再次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点、段,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会勘并落实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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