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奈良真实性文件》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要求,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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