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