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将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报风景区管委会备案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