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湖文化景观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西湖文化景观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西湖文化景观保护活动。
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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