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爱护西湖文化景观资源,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