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西湖文化景观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西湖文化景观存在安全隐患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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