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西湖文化景观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的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并提出日常监测报告,由风景区管委会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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