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并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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