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缓冲区的范围根据《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