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定和公布实施。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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