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进行任何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建设活动。
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不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外迁或者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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