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西湖文化景观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确保与西湖文化景观相协调,保持视觉空间控制带的畅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西湖文化景观的影响情况征求风景区管委会的意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西湖文化景观缓冲区所在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风景区管委会的意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西湖文化景观缓冲区所在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风景区管委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