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