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