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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