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只作部分修改或者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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