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
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应当同时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名称、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可行性等。
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应当同时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名称、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可行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