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第三方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第三方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