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