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