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的,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