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山体保护管理、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山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