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
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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