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山体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包人、使用人等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履行看护山体免遭侵占、破坏的义务,接受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