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提供损毁山体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