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林业等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征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