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对违反山体保护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