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对违反山体保护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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