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林业、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信、民族宗教、公安、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农业、旅游、城市管理、文物、综合行政执法、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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