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