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