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