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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