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