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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