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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