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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