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