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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