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五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家的和地方的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供给核事故应急所需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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