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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